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局、文体旅局(社会事业管理局、发展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联合制定了《漳州市体彩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体育局
2025年9月15日
漳州市体彩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从市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联合管理。
(一)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相关工作;
2.会同市体育局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4.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5.会同市体育局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体育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4.根据本办法执行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
5.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和单位自评,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6.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应当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报请撤销工作;
7.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对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等工作,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我市全民健身战略,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提高体育产业总规模,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建设,支持全民健身、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补助包括以下内容:
(一)群众体育:全民健身路径更新配置管护、体育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和各类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推动公共体育场所对外开放,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举办(承办)群众性赛事活动,参加省级以上群众性赛事活动,发动社会体育组织及相关部门举办群众性赛事活动等;开展对外体育交流、社会体育指导、非遗和传统体育保护推广、体育科学研究、体医融合、国民体质监测、体育文化宣传等。
(二)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运动队训练、集训和参赛经费;市级训练基地、市队县办项目、市级竞技体育品牌项目、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运动员特色县(区)建设和本级训练单位等经费补助;改善训练场地设施条件、购置竞赛训练装备器材、租借训练比赛场地等经费;承办省以上及重大国内竞技体育赛事补助;开展市级青少年体育竞赛、青少年冬夏令营等经费;推动体教融合,联合共建运动队、举办全市中小学生运动会、市级阳光体育联赛等经费;推动社会力量办青少年竞技体育奖补或购买服务,聘请非编文化教师和非编教练员经费;创建和发展闽台棒垒球区域发展中心和参加闽台交流等各种活动比赛经费;竞技体育奖励,运动员慰问、康复、困难帮扶及引进运动员经费;裁判员、教练员、体育管理人员培训经费,开展体育科研和反兴奋剂工作经费等。
(三)体育产业发展:高水平体育赛事项目;体育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体育制造业自主创新项目;体育设施建设项目;体育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规模以上体育制造业、体育服务业的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体育产业统计活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全市体育产业统计;其他应予扶持的体育产业项目。
(四)其他体育发展项目补助: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体育事业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以及对外投资活动。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为市本级支出预算,纳入市体育局部门预算管理,执行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条 市体育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体育事业重点工作和任务,按程序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体育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进行整改。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体育行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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