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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财规〔2025〕6号

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开发区(投资区)财政局、农林水局(科经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推动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0日 

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推动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简称“补助资金”)指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市级配套资金和用于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的市级管护经费。中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省级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市级补助政策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将根据省级政策变化和本地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分解下达补助资金,组织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各县(区、开发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市级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方案,配合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推动、督促各县(区、开发区)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县(区、开发区) 应当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足额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县级财政应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第五条 县(区、开发区)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农田的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支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国有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企业等。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国有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企业等主体承担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0%落实自筹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补助资金可用于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工程招投标费、贷款贴息、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设施保险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支出。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5%据实列支,主要用于项目选址、组织申报、勘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图斑核对等方面支出;工程监理费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2%据实列支,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和工程监理费从农田建设省级补助资金中列支。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补助资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和必需的项目评审、实地考察、工程招标、工程检测、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绩效评价、项目资金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从严确定本地区从补助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的上限。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补助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分配。主要依照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标准,适当参考上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配套,同时按规定适当安排市级管护经费。

第十 资金配套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 市级建设补助资金是对省级补助资金的比例配套,市农业农村局要参照上级建设任务设置本级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并会同市财政局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

第十 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上级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 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 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在完成农田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对于结余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补助资金,县级可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农田工程损毁修复、建后管护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的支出。

第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 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县(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数据、信息和材料等认真审核。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同时,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十 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项目安排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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