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日
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对原《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更新和修订。修订旨在完善我市基金管理办法,更好地引进外地优秀基金管理团队与我市产业引导基金开展合作,进一步优化基金运作机制,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漳州市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以实体经济为根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培育壮大耐心资本,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支持我市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助力实现漳州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已拨入漳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运营集团)作为资本金部分;
(二)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
(三)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
(四)市国有资本运营收益;
(五)上级补助资金;
(六)属于引导基金投资收回本金及收益部分;
(七)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产业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漳发展。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五条 为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引导基金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指导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处理基金设立及存续期的重要事宜。
第六条 引导基金财政已出资部分,仍然作为资本运营集团资本金,专项用于引导基金的发起设立。政府后续出资部分,由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到位。引导基金由资本运营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委托资本运营集团权属产业股权投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七条 资本运营集团权属产业股权投资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机制。主要职责包括:
(一)运营管理引导基金,根据确定的投资方向及年度投资计划对外征集拟设立的参股子基金申报方案;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风险防控能力、储备资源等情况,组织开展尽职调查,评估拟设立的参股子基金方案的可行性,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意见上报资本运营集团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备案;
(三)开展入股谈判,负责签署投资协议,按约定履行出资人权利与义务;
(四)通过向参股子基金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观察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开展投后管理,跟踪督导参股子基金、被投企业的经营运作;
(五)开展与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知名投资机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基金的对接合作;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和资本运营集团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七)其他应由产业股权投资公司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采用以下模式:通过公开遴选、合作申报等方式与基金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或参股设立市场化子基金;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市场化子基金;直接投资于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第九条 引导基金根据功能定位分为重点产业类、创业投资类及专项类。
(一)重点产业类。围绕我市重点领域,聚焦优势产业,带动区域发展,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主要投资引入成长期、成熟期企业。
(二)创业投资类。围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新质生产力,培育耐心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主要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三)专项类。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设立并购基金、S基金等专项基金,开展专项投资。
第十条 引导基金根据参股子基金的类型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参股子基金的出资比例,除专项类基金外,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我市各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合计不超过50%,我市政府出资及国企出资比例原则上合计不超过80%。对单个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不能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
第十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区级政府及管委会可提出子基金设立的可行性报告及方案,经产业股权投资公司内部评审后,由资本运营集团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备案。
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及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设立背景和政策目标、子基金规模、组织形式及出资方案、投资领域、专业管理团队、储备项目(隶属漳州储备项目情况)、项目遴选及投资决策机制、关联交易披露机制、投资进度、存续期限、退出安排、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和具体让利措施等。
第十二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子基金管理人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管理费标准和超额收益分配应结合基金类别、市场情况、行业惯例、基金运行及返投完成情况等,实行科学合理的差异化管理机制,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返投标准为不低于引导基金向子基金实缴出资的80%。
第十四条 明确对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政府投资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应提报地市级政府审批。由县(区)级政府、管委会或市属国企提议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县(区)级政府、管委会或市属国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比例。
第十五条 子基金存续期限可结合产业发展规律和企业生命周期特点灵活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5年。子基金投资项目已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或者处于上市禁售期的,可适当延长存续期;除上述情形外确需延长存续期的,报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十六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综合评估基金管理机构募资能力、投资业绩、研究能力、合规情况、风控能力等。申请参股设立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中国境内,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市场头部基金管理机构、具备雄厚产业资源的投资机构、符合国家级基金申报条件的优质机构进行合作;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管理机构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和内控机制等管理制度,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投后赋能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管理机构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具备有投资成功案例(包括但不限于IPO、并购),成功退出案例年化收益率不低于10%;
(五)基金管理机构应参股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认缴规模的1%。
(六)子基金应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关键人进行锁定,关键人在子基金投资期内不得随意中途退出。子基金在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子基金管理机构不能再次申请引导基金出资其设立的同类型基金。
(七)申报设立的子基金方案设计合理,与漳州产业发展规划契合,且储备一批可投资落地漳州的项目,项目应符合漳州市产业导向。
(八)管理机构及主要成员近3年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已设立的子基金,除需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开始投资运作;②已设立子基金原出资人已完成首期实缴出资,且实缴出资金额不低于已设立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③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④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等。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基金设立方案等申报材料,对设立方案进行内部评审,报资本运营集团立项后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资本运营集团审批。
第五章 收益分配及让利
第十九条 参股子基金各出资人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者亏损负担方式。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大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有约定退出方式的,按约定合同退出;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进行退出。在参股子基金存续期内,在子基金已完成返投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子基金出资人或其他第三方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股权或者份额。
自参股子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之日起3年(含)内购买的,引导基金可按原投资金额本金加收益(收益率按购买日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LPR计算)转让,超过该期限的,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退出。
上述投资退出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需要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参股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引导基金不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损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变相举债。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不得再投资基金产品(通过特殊目的主体开展项目投资的除外),项目投资分红或投资权益转让收回的资金应及时向引导基金和其他投资人进行分配,原则上不进行滚动投资。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应建立约束与处罚机制,对子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进度进行督导,通过约谈、函告、收回资金、解除合作等手段加强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约束。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有权选择提前退出子基金并收回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应当予以配合;若其他出资人不同意的,引导基金可以要求持有异议的出资人以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和资金成本的价款进行受让:
(一)子基金方案公示结束后超过6个月,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投资资金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投资领域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四)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章程协议约定的。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和参股子基金在运作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参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大宗交易、战略配售或协议转让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
(二)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于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评级AAA级以下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委派人员担任子基金投决会委员、观察员或被投企业的董事、监事等,行使出资人或股东权利(如表决权、投票权等)。政府部门和引导基金不干预子基金的市场化决策,但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规性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及投资项目之间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按季度汇总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运行情况报送资本运营集团,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及资本运营集团报送由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引导基金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每季度提交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由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参股子基金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追踪检查子基金资金使用情况。当子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参股子基金运作情况,对履约尽职,业绩突出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作为后续合作参考;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基金设立、出资、投资、返投任务,导致引导基金退出或者参股子基金被迫中止运营、清算的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合作申请。
第七章 预算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新增政府出资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数额较大的,可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或者实际用款需要分期拨付。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按照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盘活存量资金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的基金注资。
第三十二条 鼓励整合产业扶持类财政性涉企专项资金,用于新增政府出资。鼓励市、县(区)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设立基金,形成出资合力。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参股子基金或者投资项目退出时,应按协议约定分配本金和收益,归属政府所得部分除按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外,按要求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政府出资本金和归属政府的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资本运营集团负责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基金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子基金设立,监督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运营。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进行综合评价,不考核单支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的盈亏。构建符合引导基金特性、有利于政策目标与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后续改进管理、调整出资、优化投资方向、基金退出以及实施奖罚政策的重要依据,并和基金管理费挂钩。
第三十八条 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遵循市场运作规律,根据基金投资策略、风险程度差异化设置子基金损失容忍率,引导基金参股重点产业类、专项类子基金可容忍整体投资损失率不超过累计投资规模30%(含本数),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类子基金可容忍整体投资损失率不超过累计投资规模50%(含本数)。
当基金整体投资损失率超过上述可容忍整体投资损失率,基金管理机构须停止基金投资活动,并做好剩余资金回收及基金清算工作,符合下列情形的,不追究相关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没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漳州市产业布局规划。
(二)符合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要求。基金投资符合中央和省、市的重点支持方向和要求,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漳州市重点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链发展需要。
(三)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开展投资业务,但由于客观形势变化、行业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亏损或者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四)已履行规定程序投资的企业在经营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引导基金投资出现损失的。
(五)符合投资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六)没有谋取个人私利。没有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七)符合监管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八)主动挽回损失。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积极履职尽责,采取合理方式主动及时止损减损,以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九)根据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在依法依规运作投资基金过程中,基金整体运作良好或有较好预期收益,仅个别子基金或所投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
(十)其他可以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以及参股子基金选择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且基金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原则上在漳州进行托管(涉及境外资金需在外地开户的情形除外),并签订托管协议。
第四十条 托管机构负责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管,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资本运营集团、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度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基金的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向资本运营集团、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漳财金〔2024〕1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后,已经设立尚未届满的子基金,可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请适用本办法,并相应修改合伙协议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