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林业局,芗城、龙文、东山县(区)自然资源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服务保障我市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3号)《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政综〔2024〕33号)等规定,市财政局、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资环〔2022〕33号)同时废止。此前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发布的林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附件下载)
1.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2.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3.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林业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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