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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财规〔2024〕5号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漳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规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调动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6号)、《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4〕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漳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

 

漳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6号)、《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加强漳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规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调动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4〕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方面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保护图则编制;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挂牌;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消防设施建设;已公布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及活化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改善提升等历史文化保护利用方面以及省市要求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精神,围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目标,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下达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名城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市级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审核、申报年度补助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七条  县(区)级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

第八条  每年由市自然资源局(名城委)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补助范围、申报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应佐证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已从中央和其他市直部门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在申报材料中具体说明。

第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财政部门按要求及时将拟审核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及绩效目标汇总报送至市自然资源局(名城委)、市财政局,并对所申报项目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市自然资源局(名城委)、市财政局对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申报的项目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和绩效目标及时汇总。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市级财政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和扶持。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名城委)、市财政局根据省、市城乡建设品质提升、乡村振兴、为民办实事、重点改善提升等政策文件要求,从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中综合考评近三年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历史文化保护、地方积极性、项目重要程度、环境整治成效等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补助预备项目,经研究后最终确定奖补项目。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文件后30日内,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名城委)。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与历史文化保护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县级自然资源局(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绩效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对绩效目标完成、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进行跟踪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纠正,定期向市自然资源局(名城委)、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事中绩效评价信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县级自然资源局(住建)部门、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加快推进项目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及时结算支付,对项目进度缓慢和资金支出进度严重低于序时进度,造成资金沉淀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将进行通报、约谈。造成省市两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被扣分的,将不列入下一年度对应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范畴。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央及省级财政下达的有关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有另行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名城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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