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漳州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漳州市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漳州市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4日
漳州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加快推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及其它涉及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
(二)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三)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四)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二)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可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个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与安全、特色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现代种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农村人才教育培训、农机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数字农业、品牌农业、闽台农业发展、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设等方面,以及特色现代农业的其它重点工作。
(一)粮食生产与安全支出,主要用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含防范野猪危害促进山垅田复垦种粮)、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发展优质稻生产、特色粮食作物示范推广、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病虫害及绿色防控模式攻关与推广等。
(二)特色农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优势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建设、生产设备购置、农产品加工能力建设、三产融合发展等。
(三)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支出,主要用于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农业绿色发展、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农村固定观察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设区市农科院所建设等。
(四)现代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示范、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含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建设、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等。
(五)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重点支持社员人数较多、专业化服务水平较高、带动作用较强的农民合作社或联合社以及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优质社开展品种改良、品质提升、品牌创建、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等。
(六)农业农村人才教育培训支出,主要用于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教育培训体系条件能力建设、乡镇农技推广紧缺专业定向委培生等。
(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支出,主要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农机化示范推广、数字农机推广等。
(八)数字农业支出,主要用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数字农业农村创新应用基地、农业农村监测预警体系、数字乡村试点创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数据监测、采集和分析等。
(九) 品牌农业支出,主要用于“福农优品”展示展销、宣传推介,新认定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奖励,“三品一标”新增认证认定数量前3名县(区)奖励,获证农业品牌奖励宣传以及农业品牌公共宣传等。
(十)闽台农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台资农业企业贷款贴息、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推广县及推广基地、两岸农业培训交流、展览展销市场推介等。
(十一)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支出,主要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为本市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组织发展特色现代农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专用材料、展览展销、咨询、宣传、市场推介、监测预警、委托业务及其它与项目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明细表》(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各县(区)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资金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额度挂钩。
第十五条 坚持同一个项目奖补“就高不重复”,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需要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材料由验收组织部门存档,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区)转移支付部分和留市部分。
(一)对县(区)转移支付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等因素,采用因素分配法和项目分配法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分配方案。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案。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二)留市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拟定细化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度工作任务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将分配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分配下达,明确完成时限。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资金管理、安排和使用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采取项目分配法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结合资金安排及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将市农业农村局拟定的并经过市财政局审核的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将分配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区)。
(四)各县(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 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预算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并对报送的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
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
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修改。
附件: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明细表
附件
漳州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明细表
项目 | 补助对象 | 补助标准 |
粮食生 产与安 全 | 1.稳定发展粮食生产资金补助对象为达到奖补要求的种粮主体或县(区)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经营主体;2.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种子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3.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建设与示范推广任务的单位和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4.发展优质稻生产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任务的单位、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5.特色粮食作物示范推广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任务的单位和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6.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补助对象为农业事业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 1.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对规模种植早稻且连作晚稻、规模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的种粮主体给予补助;对超额完成粮食种植面积目标且粮 食生产任务完成好、贡献大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对山垅田复垦种粮给 予补助或奖励。奖励和补助标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执行。2.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利息按照种子储备价格×当年银行贷款月利率×13个月补助,收储相关费用按照低温库储藏1.25元/公斤、常温库储藏1.1元/公斤补助,转商差价和无偿用种补助按照实际情况核补,利息补助和收储相关费用可以调剂使用;3.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的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每个补贴不超过60万元,已建示范点升级改造每个补贴不超过20万元。适度规模经营、粮食“五新”推广等按当地实际情况安排;4.发展优质稻生产按承担任务数量予以补助;5.特色粮食作物示范推广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6.耕地监测网络每个点按承担任予以补助;7.其它项目按实际情况安排资金。 |
特色农 业发展 | 补助对象为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优质基地、企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
农业科 技创新 与推广 补助 | 1.绿肥及有机肥示范推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示范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2.农业“五新”示范点建设的补助对象为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优质基地、农业事业单位、农业生产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3.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补助对象为农村固定观察点记账户、追记户、辅导员、辅助调查员、辅导点;4.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补助对象为各体系的首席专家工作站、岗位专家工作站和综合试验推广站;5.设区市农科院所建设补助对象为设区市农科院所。 | 1.绿肥每亩补贴20元,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招标采购绿肥种子 免费发放给补贴对象,并对示范片和采取机械播种给予适当补贴;在耕地及园地上每亩施用商品有机肥达到250公斤以上的,每亩给予不超过100 元补贴,对施用达到标准的沼肥给予适当补贴;2.农业“五新”示范点建设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3.农村固定观察点补助资金根据农村固定观察点记账户、追记户户数和调查任务等因素测算;4.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个首席专家工作站40万元,每个岗位专家工作站25万元,每个综合试验推广站20万元;5.设区市农科院所建设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
项目 | 补助对象 | 补助标准 |
现代 种业 发展 | 1.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示范资金补助对象为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优质基地、科研单位和具体实施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单位;2.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任务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农业企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或科研院校等保护主体;3.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建设资金补助对象为省级以上重点种子企业;4.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项目资金补助对象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子(种畜禽)企事业单位、承担省级农作物品种试验和展示任务的单位、以及取得国家区域性良种(苗)繁育基地认定的基地县种苗企业,具体详见《关于确定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21—2025年)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闽农综〔2021〕5号)。 | 1.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按照试验鉴定品种个数、试验品种转基因检测、DNA指纹检测、品质检测个数等统筹安排补助。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按照展示作物种类和品种个数、展示面积等统筹安排补助;2.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按照保护利用任务统筹安排补助;3.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建设,省级重点种子企业每年补助50万元,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每年补助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两年;4.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项目每年安排3000万元,补助资金详见《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确定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21—2025年)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闽农综〔2021〕5号)。 |
农业经 营主体 培育 | 补助对象为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优质社和家庭农场优质场。 | 采取“先建后补”支持方式,一般每个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社员人数较多、专业化水平较高、带动作用较强的合作社或联合社以及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优质社补助不超过50万元。 |
农业农 村人才 教育培 训 | 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工程培养对象和高素质农民培训工程培训对象为在本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人员,包括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以及初中、高中(包括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等;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工程培训对象为全省农民、基层农技人员以及其他农业从业人员;乡镇农技推广紧缺专业定向委培生是在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的相关涉农专业,从普通高考考生中定向招收培养乡镇农技推广紧缺专业学生。 | 1.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学员每生每学年补助2000元,用于免除学员的学费、杂费、书本费和考试费;2.非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学员每生每学年补助4000元,用于免除学员的学费、杂费、书本费、考试费及集中面授期间的食宿费等。3.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员每生每学年补助600元,其中省级财政每生每学年补助200元,用于免除学生书本(簿)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用、考试考务费等;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员每学年的学费400元,由招生审批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的同级财政统筹负责。4.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的省属或省市共管学校招收的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员每生每学年学费400元由省财政统筹负责。 |
项目 | 补助对象 | 补助标准 |
农机购 置补贴 与示范 推广 | 1.农机购置补贴补助对象为全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2.农机化示范推广补助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 1.农机购置补贴,根据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政策规定标准补助;2.农机化示范推广,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以及入户指导、专家现场咨询、机具调度、农资消耗、政策宣传等支出。 |
数字 农业 | 信息进村入户补助对象为市、县(区)承担任务的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以及村级益农信息站(员);数字农业农村创新应用基地补助对象为承担任务的实施单位;农业农村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补助对象为平台建设、监测点补助以及开展调查研究补助;数字乡村试点创建补助对象为承担任务的乡镇和村;“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数据监测、采集和分析补助对象为第三方服务公司。 | 信息进村入户工程项目资金,按照每个行政村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及行政村数量测算下达;数字农业农村创新应用基地每个项目省级财政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农业农村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实际承担的任务或建设任务测算;数字乡村试点创建补助资金按照实际承担的任务或建设任务测算;“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数据监测、采集和分析补助资金按照实际承担的任务或建设任务测算。 |
品牌 农业 | 1.绿色、有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认定奖励对象为获证主体、县级农业农村所属单位;2.新评定福建著名农业品牌奖励和宣传补助支持对象为新获得福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福建名牌农产品的获牌主体;3.农业品牌公共宣传补助的支持对象为农业品牌公共宣传组织机构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相关协会等。 | 1.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新认证认定的,给予每个产品1万元的奖励;对每年通过“三品一标”认证增量前3名的县(市、区)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2.获证企业品牌奖励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上年度福建名牌农产品农业类获牌企业给予相应资金奖励;3.农业公共品牌宣传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委托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农业品 牌宣传推广。 |
闽台 农业 | 闽台农业发展资金补助对象为农业企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等。 | 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等项目,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两岸农业培训交流、展览展销、市场推介等,可以由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主管部门等事业单位承担;园区各类经营主体承担的项目,每个项目省级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个台资农业企业获得的贷款贴息不超过其每年实际支付利息,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推广县及推广基地每个项目补助资金10-30万元。 |
项目 | 补助对象 | 补助标准 |
农户生 产性贷 款担保 机构风 险补偿 | 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补助对象为农户(包括一般农户、 农场职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林场) 生产性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和农村二、三产业生产经营等)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 担保机构对同一农户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不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超过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为一般农(林)户、农(林)场职工、专业大户等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单笔贷款担保责任不超过50万元,超过的按5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法人提供担保的单笔贷款担保责任不超过100万元,超过的按1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跨年度的担保责任额折算为项目申报期内实际担保额计算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标准按担保机构上一年度实际担保期(以年为单位)为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额不高于1.6%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每个项目申报期内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设施 农业 | 设施农业补助对象为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起补面积: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 建立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机制,省级财政对温室大棚按基本补助标准(参照原六类省定温室大棚补助标准0.5-10万元不等,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4万元)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执行。 |
漳州市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及其它涉及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
(二)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三)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四)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二)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可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个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创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提升工程、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含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农田水利建设及维修养护、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方面,以及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的其它重点工作。
(一)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 创建支出,主要用于农业可持续发展模式建立、建设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点,开展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废弃物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展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农膜回收利用以及其他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
(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支出,主要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完善、更新、提升,资源化利用智能化监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畜禽粪污还田试验、检测等。
(三)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含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方案编制、土壤调理剂施用、检验检测、效果评估等。
(四)农田水利建设及维修养护支出,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设施建后管护维修和农田设施受灾损毁修复,包括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灌排沟渠、护岸、桥涵、水闸等相关基础设施管护、修复、修建等。
(五)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支出,主要用于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要素开展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等。
(六)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秸秆还田和收储运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培训、观摩推广和典型模式宣传推介等。
(七)农膜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支出,主要用于废旧农膜、废弃包装物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利用等环节的设施和设备完善、提升,加厚地膜及全生物降解地膜示范推广,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等。
(八)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的其它重点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组织开展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设备维修(护)费、作业费、选点调查、采样费、实验费、检验检测费、宣传费、专用材料费、专家费、劳务费、咨询费、项目前期费、委托业务费及其它与项目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创建,对以县为单位创建的每个县(市、区)补助100万元。
(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每个项目补助50-300万元。
(三)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对每个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示范县补助不低于50万元。
(四)其它重点工作按当年度实施方案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区)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在本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 门按规定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资金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资金额度挂钩。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验收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区)转移支付部分和留市部分。
(一)对县(区)转移支付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等因素,采用因素分配法和项目分配法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分配方案。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案。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二)留市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拟定细化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条 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度工作任务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将分配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分配下达,明确完成时限。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资金管理、安排和使用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采取项目分配法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结合资金安排及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将市农业农村局拟定的并经过市财政局审核的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将分配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区)。
(四)各县(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 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预算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并对报送的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修改。
漳州市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动植物疫病监管、监测、防控体系建设、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疫苗、设施建设、疫病净化、应急物资储备、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执法、信息化及其它涉及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
(二)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三)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四)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二)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可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个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主要用于: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畜禽耳标标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含“先打后补”)、动物疫控机构设施建设、动物疫病净化、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防控、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植保员补贴等方面,以及动植物疫病防控的其它重点工作。
1.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应急管理、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动物防疫装备等。
2.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支出,主要用于省际公路动物防 疫监督,动物检疫申报点新建、改扩建、运行维护,购置更新 设施设备及所需的物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省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牲畜定点屠宰场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人员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资金主要用于指定通道检查站新建、改扩建、运行维护,购置更新检查、消毒、监控等设施设备,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储备消毒、防护等物资,以及人员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
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出,主要用于对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包括乡 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 理)后,按每头80元的标准对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云霄县、漳浦、诏安、东山、南靖、平和、华安等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10元;其他县(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30元,市县承担比例自行确定。
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 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补贴30%,市县承担比例自行确定。
4.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支出,主要用于血清学样品、病原学样品、牛/羊脑样品等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等,包括但不限于现场采样、试剂耗材购置、实验室检测、动物疫病采样和操作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补助标准为血清学样品补助50元/份,病原学样品补助100元/份,牛/羊脑样品补助300元/份。
5.畜禽耳标标识支出,主要用于购买猪、牛、羊二维码耳标等。
6.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支出,主要用于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市县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相关防疫措施等。
7.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支出,主要用于对按规定要求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养殖场户进行补助,以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人员防护,实施强制免疫、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在完成强制免疫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8.动物疫控机构设施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兽医实验室和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改扩建、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及更新换代等。
9.动物疫病净化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奖补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建设生产、隔离、淘汰、免疫、采样、监测、预防、控制、消毒等动物疫病净化相关的设施,及配备相关的仪器设备;消毒剂和检测试剂等净化相关消耗性材料的购置;动物疫病采样、检测、监测、诊断、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技术咨询,以及引种、淘汰、扑杀等净化事项。
10.应急物资储备支出,主要用于兽用消毒剂、消毒器、个人防护用品等动物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运输等。
11.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防控支出,主要用于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与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相关系统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农药零增长减量化相关的绿色防控、统防统治、高效低毒农药和新型植保药械替换等示范推广,开展植物重大病虫与疫情监测、防控、培训、植物检疫、检验检测、无害化处理、有毒有害防护、农药使用调查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配备村级植保员等,支持病虫害及疫情监测、防控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
12.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助和年度绩效考核奖励等。每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标准150元/月,省级财政按70%补助,非财力薄弱县省级财政按40%比例补助,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13.动植物疫病防控的其它重点工作。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及能力建设、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项目建设等方面,以及省委、省政府确 定的支持农产品安全与监管的其它重点工作。对全省农业农村 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单位予以支持。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出,主要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监管,包括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培训、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农业标准筛选、申报,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舆情监测、分析、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其它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与宣传;质量安全方面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项目管理、跟踪评价以及污染源普查等。专项资金可用于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的设备购置、试剂、检测样品采购费,软件开发、升级改造、测试检验、运行维护,专用材料费、咨询费、宣传费、委托业务费,开展监管、检测抽样及其它与项目相关的支出。具体支出标准、实施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支出,主要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 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执法抽检、专项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监测结果汇总分析会商;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等。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检测站(室)标准化建设;日常巡查检查、专项整治、检打联动等设备配备。
4.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及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农产品 质量安全(含农业投入品)执法及执法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包括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相关执法活动及相应工作保障,执法机构相关设备设施的配置,保障相应执法能力的需要等。
5.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项目建设支出,主要用于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农资监管信息平台。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包括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系统等。
6.农产品安全与监管的其它重点工作。
第十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在本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资金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资金额度挂钩。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区)转移支付部分和留市部分。
(一)对县(区)转移支付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等因素,采用因素分配法和项目分配法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分配方案。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案。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二)留市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拟定细化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度工作任务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将分配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分配下达,明确完成时限。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资金管理、安排和使用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采取项目分配法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结合资金安排及工作重点,拟定项目申报指南,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将市农业农村局拟定的并经过市财政局审核的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将分配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区)。
(四)各县(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预算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并对报送的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