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常山开发区农林水局、古雷开发区农林水局、台商开发区农林水局、漳州高新区科经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漳州市乡村振兴“十镇百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漳州市乡村振兴“十镇百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9日
漳州市乡村振兴“十镇百村”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漳州市乡村振兴“十镇百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漳州市乡村振兴“十镇百村”试点示范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根据省、市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十镇百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漳州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及县级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主要用于补助乡村振兴“十镇百村”发展建设,对工作力度大、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实绩突出乡镇、实绩突出村给予“以奖代补”。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重点用于支持产业振兴、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公共服务短板等,尽量形成可运营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各县(区)应设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2)培育乡村特色产业,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一村一品”;
(3)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5)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
(6)保护传承乡村特色文化;
(7)提升乡村建设品质、推进村庄人居环境和绿化美化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8)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9)其它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征地赔青补偿支出,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含以前年度建设项目)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利用财政补助资金建大公园、大广场、大亭子、大型村庄标志性建筑等“形象工程”。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委乡村振兴办)职责
(1)指导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委乡村振兴办做好“十镇百村”资金统筹使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2)根据每年度乡村振兴“十镇百村”实绩突出乡镇、村名单提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3)根据乡村振兴“十镇百村”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4)强化资金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十镇百村”工作。
(5)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
(1)做好市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按时安排到位。
(2)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级业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和支持资金。
(3)会同市委乡村振兴办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和完善资金分配政策的重要依据。
(4)按政府公开条例及时公开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
第九条 县级职责
(1)乡村振兴“十镇百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县级为责任主体。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委乡村振兴办应牵头会同乡村振兴“十镇百村”重点乡镇、重点村所在乡(镇)、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等单位制定重点乡镇、重点村发展建设方案,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并按年度分别确定至2025年的目标任务、具体实施项目,按时间节点落实各项任务。具体实施项目由使用资金的乡镇、行政村经村民议事程序后自主申报,县(区)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立项后实施,并由批复部门组织验收,相关材料报市委乡村振兴办备案。
(2)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委乡村振兴办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审核,指导督促镇、村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提出重点乡镇、重点村资金分配方案,及时编制和上报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每年3月底前会同县财政局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委乡村振兴办。
(3)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局按规定做好足额配套奖补资金安排,及时拨付市、县专项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工作。
(4)乡(镇)财政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乡村振兴“十镇百村”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5)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对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通过项目实施,推进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方面建设,实现农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
第十条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委乡村振兴办每年指导“十镇百村”重点乡镇、重点村因地制宜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方面确定建设项目,明确年度建设内容、规模、计划投资额等。在项目筛选过程中,要立足乡村实际,加强生态保护,注重地域特色,体现乡土风情,不搞大拆大建,不贪大求洋,不盲目举债搞建设,避免统一模式。
第十一条 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乡(镇)要以项目为抓手,做到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要督促指导乡镇、村建立工作台账,按时间节点有序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基础设施类项目要根据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不盲目攀比,不搞形式主义;产业类项目要注重收益,能显著提高村集体收入或农民收入。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
1.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乡(镇)财政要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任务及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到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2.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乡(镇)财政要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完善投融资机制,做到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切实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各重点乡镇、重点村要积极发动群众捐资捐款、投工投劳,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形成放大效应。
3.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重点乡镇、重点村应将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务、村务公开范围,定期在乡镇、村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并保留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
第十三条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镇、村作为乡村振兴“十镇百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要履行项目补助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漳州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财政等相关单位,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函告、通报、约谈和问责等形式,促进工作落到实处。对进度严重滞后的乡镇、村,将适时予以调整,并追回补助资金。每年年底市里将在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自评的基础上,从组织领导、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流、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漳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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