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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财政局  中共漳州市委文明办关于印发《漳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财规〔2025〕11号

各县(区)财政局、文明办,开发区(投资区)财政局、党群工作部(文明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漳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经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委文明办联合制定了《漳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财政局

中共漳州市委文明办

20251231


漳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经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我市精神文明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漳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经费”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漳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经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精神文明建设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委文明办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直有关单位、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市直有关单位、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分配下达给同级文明办,并会同同级文明办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省委文明办、市委文明办工作计划的精神文明建设项目,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1)文明创建:改进创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深化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育星级文明集市;建设“存正心、守正道、养正气”宣传教育点等文明创建活动。

(2)文明实践:实施“循迹再奋进”新时代文明实践提质培优工程;持续开展文明实践结对共建活动;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数字系统开发建设;培育具有漳州特色亮点的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品牌;推进移风易俗,深入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推动全市城乡文明融合发展等文明实践活动。

(3)文明培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抓好公益广告宣传;做好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感动福建人物等先进典型选树宣传工作;推动“文明漳州”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建设,讲好“漳州文明之声”;开展网络文明教育活动,推进网络文明建设等营造社会良好风尚的文明培育活动。

(4)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设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站),构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开展城市(乡村)学校少年宫争先创优特色建设培育,全面提升城市(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水平;持续开展“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主题教育系列实践活动,选树宣传“新时代好少年”典型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活动。

(5)重大活动保障:省委文明办或市委、市政府组织举办的重大文化活动;市委文明办指导、组织或牵头主办、承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项目或活动等。

(6)其他事项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相关精神文明建设任务。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八条 用于文明创建、文明实践、文明培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其他资金经研究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市委文明办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商市财政局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市直有关单位,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市委文明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市委文明办及时下达资金。

第九条 市委文明办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市委文明办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市直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安排拨付。预算执行中,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当自收到市委文明办、市财政局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至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县(区)委文明办、开发区(投资区)党群工作部(文明办)、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县(区)委文明办、开发区(投资区)党群工作部(文明办)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三条 各县(区)委文明办、开发区(投资区)党群工作部(文明办)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对获得资助的项目,各县(区)委文明办、开发区(投资区)党群工作部(文明办)等项目推荐单位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扶持协议,明确项目扶持原则和结项验收标准,并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项目实施单位需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各县(区)委文明办、开发区(投资区)党群工作部(文明办)等项目推荐单位对获得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组织结项验收,结项验收报告报市委文明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县(区)委文明办、开发区(投资区)党群工作部(文明办)、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并将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文明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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