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漳州市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漳州市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漳州市林业局
2025年10月22日
漳州市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漳州市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漳州市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是指市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种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等(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下达。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漳州市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场、库)和地方畜禽资源品种、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地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品种获得市级以上品种保护项目的原则上5年内不再申报,重要作物的野生近缘植物以及珍稀、濒危种质资源除外。
农作物、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资金具体用于种质资源登记、收集保藏、鉴定评价、创制利用及种质资源库(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工作;开展地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包括建设隔离、警示、排灌、繁育、仪器、道路等相关基础设施设备与运行管理工作,开展种质资源生化成分分析、农艺性状等研究,建立完善种质资源保护档案、资料等工作;开展种质资源提纯复壮及配套技术研究,包括田间试验示范、提纯复壮原种生产、整体评价成果鉴定、示范推广应用及宣传等工作。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资金具体用于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收集,种群培育、更新,遗传背景分析,遗传材料采集保存,生产性能测定,群体增量补贴,保种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完善,在线视频监控,保种效果监测,专家指导服务,系谱档案记录及品种登记,示范推广应用及宣传,饲料、兽药、疫苗等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二)新品种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通过国家审定的畜禽或水产新品种(配套系),国家、省级品种审定的植物新品种,国家品种登记、省级品种认定的植物新品种,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补助。品种属于多个单位联合选育的,按品种权占比给予补助(非排名第一单位封顶50%)。同一品种只享受一次补助,每年每个单位奖励不超过30万元。已纳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补助范围的,可就高申报,不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属于奖励补助,可继续用于新品种选育产生的各类费用。
(三)农业优新品种推广支出。主要用于农业新品种展示和推广工作。
1.农业新品种展示。主要用于品种试验、鉴定和示范等环节的相关支出费用补助,包括各试验鉴定与展示示范的种子、肥料、农药等农用物资补贴,试验、鉴定、展示示范田间操作、观察记载的人工费用,试验品种品质检测、DNA指纹鉴定、转基因检测等各种检测费用,购买试验相关仪器设备,现场考察、观摩和技术培训等以及建设防鸟网、试验品种标准样品保存库等与品种试验鉴定示范推广有关的其它支出费用。
2.农业新品种推广。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的生产资料、质量安全检测、核心技术创新研究、现场观摩和技术培训费用支出,补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粮食作物不得超过60%)。项目建设要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严格按照产业生产技术规程或标准规范生产,质量管控措施到位,增产、增收效益明显,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农业、林业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即可评定为新品种,水产养殖以第一条为基准评定。一是近5年(以申报项目年度为基准,往前推算)经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认)定、鉴定、登记或鉴定登记的新品种。二是在我市未推广过的,适合我市种植(含野生转家种优异种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发展前景的品种(须提供相关认定证明材料)。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已补助推广过的新品种不再申报项目。
(四)种业繁育基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新建或改造提升农作物、水产等种子(种苗)繁育基地、省级保障性苗圃建设等费用支出。
1.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农作物种子(种苗)繁育基地主要用于育苗大棚、防虫网、苗床、灌溉设施、缓冲间、路沟渠、遮阳网以及种子(菌种)和种苗生产有关设施设备等内容。
2.林业种业繁育基地建设可用于支持省级保障性苗圃建设,含育苗生产工程、育苗生产设备、育苗辅助工程、苗木培育、育苗技术试验推广等费用支出,要求申报单位已纳入省级保障性苗圃建设单位,且当年度开展省级保障性苗圃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能明显提升省级保障性苗圃的育苗标准化、机械化、设施化水平。
3.新建育苗水体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包括育苗池、育苗车间、投饵、增氧、温控等设备,进排水管道及水处理设施(含尾水处理设施),检测检验、在线监控设备,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相关技术要求如下:
(1)繁育车间:以水泥墙或钢架大棚建设,具有保温或遮阴功能。
(2)育苗池:亲鱼池、孵化池、培育池等配比合理,满足生产需求。车间内育苗池以水泥池、玻璃钢或其它新型材料建设。
(3)给排水、增氧系统:每口池应有独立的进排水口和增氧设备,给排水管道铺设到位,满足生产需要。建设沉淀池、净化池等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养殖尾水经处理后排放。
(4)供电系统:建有配电房,根据需要配置发电机组、变压器和高、低压线路等供电设施。
(5)其他:配套与其种苗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相关设备,保种、选育、繁育等基础设施布局合理。根据需要建设温控系统(以太阳能、空气能、水源热泵、环保型锅炉等建设的加热系统,以及配置制冷设施),建有管理房、专用仓库和生产实验等仪器设备。场区整洁,适度绿化。
(五)工厂化育苗生产支出。主要用于未纳入中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工厂化育苗相关设备的补助,包括农作物工厂化育苗、水产工厂化育苗设备(增氧设备、水处理设备、智能化监控设备)、制种菌包生产线等机械设备。按照机械设备总额的30%进行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农作物工厂化育苗播种设备指育苗床架、育苗基质配制设备、播种机械、育苗水肥管理设备等农作物工厂化育苗主要设备,不含育苗温室温棚及其它建设费用;食用菌制种菌包生产线是指能满足菌种制作全部生产流程(菌丝培养环节除外)的一整条生产线,不含其它辅助性零星设备。菌种的包装样式是菌包(袋、棒)和培养瓶,包含接完菌可直接用于出菇的栽培包和栽培瓶,生产线设备包括基质配置、预湿、拌料、输送、分装、灭菌、冷却、接种等菌种制作环节,不包含菌种培养室及其它建设费用。
(六)培育壮大种业企业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种业企业上市、获得省级以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和市级水产良种场的奖励,市级水产良种场补助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补助一次。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为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技推广部门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
第六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种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金所涉及的财政支出,除市属企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外,其它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种业资金,支付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按照项目性质分为项目建设类和项目奖励类。
(一)项目建设类。主要为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地方畜禽资源品种和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农业新品种展示和推广、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农作物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省级保障性苗圃建设、新建育苗水体建设、工厂化育苗生产等项目。
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由申报单位向县级产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县级产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公示。项目实施结果由县级产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行文报市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财政局审核。项目申报单位为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由市级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项目奖励类。主要为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场、库)、新品种培育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培育壮大种业企业等奖励。
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由申报单位向县级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把关。项目实施结果由县级产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行文报市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财政局审核。项目申报单位为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由市级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和个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或以不同主体变相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种业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指导市、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指导县级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应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类申报财政资金时应提供正式发票。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有效。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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