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科技局联合印发了《漳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漳财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17年5月27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印发的《漳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漳财教〔2017〕13号)已到期。2023年市审计局对市财政局开展同级审计时,提出修订完善《漳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和《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规〔2024〕2号)和《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要求,以及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修订了《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今年4月份起草以来,市科技局征求市直单位,在漳高校,科研院所,三甲医院,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等49家单位的修改意见。并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将《管理办法》报请市财政局研究。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职责与分工、项目经费支出范围、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附则等七部分,共七章四十二条。
(一)总则
明确项目经费支持对象和方式,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含在漳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活动。项目经费采取包括事前直接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等多种支持方式。实施“揭榜挂帅”等组织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由市外单位承担。
(二)职责与分工
明确项目主管机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职责与分工。
(三)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项目经费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组成,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各预算科目会计核算内容做出相应的定义。
(四)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
明确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预算,并对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计划管理费、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和审批、科研仪器共享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明确项目经费支付管理、项目经费报销、决算和项目验收等管理要求,对预算调剂和结余资金使用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项目经费实行包干的适用范围,提出了10项经费管理使用的“负面清单”。
(六)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明确经费管理使用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方式,提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各方应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强化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合力。
(七)附则
明确了经费管理办法施行时间及解释权。
四、政策创新点
(一)明确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项目经费含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及政策奖励资金、市级自然科学基金、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经费、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经费、公益类科技专项等专项经费。
(二)简化预算编制
《管理办法》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由原来12个精简合并为3个,即直接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和决算。直接费用科目中除单台套价格30万元以上设备费外,只需提供测算说明,其他费用不需提供测算依据和明细。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三)下放预算调剂权
针对科研活动不确定性特点,原办法直接费用中的其他科目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下放预算调剂权,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设备费的预算调整应报项目承担单位核准。间接费用预算调剂不得超过间接费用原预算总额。
(四)改进结余经费管理
《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结余资金管理,项目验收通过后,结余经费留归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结余经费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
(五)创新绩效激励机制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六)扩大经费包干制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基础性研究小额资助项目(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实行经费包干制。
(七)推进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让科研人员集中精力开展科研工作,提高科研经费的产出绩效。科研财务助理协助项目负责人处理在预决算编制、财务报销等方面事宜,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八)探索实行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明确列出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中的十项禁止性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科研人员要严格按要求合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有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负责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查实后按规定严肃处理,有关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
(九)探索实行预算评审
对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财政支持经费超过3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技术评审(含预算评审)和管理评审,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十)明确需收回项目经费的依据
验收不合格、终止的项目,涉及需收回的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获得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情况。
五、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自2025年9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咨询部门:漳州市科学技术局资源配置与管理科
地 址:漳州市胜利东路23号
联系电话:0596-6363123
咨询部门:漳州市财政局教科文科
地 址:漳州市胜利东路25号
联系电话:0596-2026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