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财政局
当前位置:漳州市财政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征求《漳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5-07-22 18:22 来源:漳州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2017年制定的《漳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漳财教〔2017〕13号)已到期,现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请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并将相关意见加盖公章于7月30日前反馈至市科技局教科文科邮箱zzs1212@163.com, 联系人:陈衍,联系方式:0596-2026552。

漳州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2日

漳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和《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规〔2024〕2号)和《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要求,以及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列入市科技计划支持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含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及政策奖励资金、市级自然科学基金、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经费、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经费、公益类科技专项等专项经费。漳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和漳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另行规定。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含在漳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新产品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科技惠企政策奖补等。实施“揭榜挂帅”等组织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由市外单位承担。

第三条  项目经费采取包括事前直接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等多种支持方式。项目经费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放管结合、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项目主管机构职责:

项目经费由漳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漳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组织对项目经费开展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负责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经费总体投向;负责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预决算编制等。

第六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含主管部门,即项目任务书中的丙方,下同)职责:

建立符合项目特点的经费内部监管机制,做好项目经费过程管理,强化经费使用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的监督力度;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项目经费以外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等方面的经费管理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单位内控机制。制定和完善与项目经费管理有关的预算、支出、报销等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和公示绩效支出使用的分配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三)负责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负责据实核准项目设备费的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经费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在单位内部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购置、研究成果、结余资金等事项信息,并接受监督。

(六)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职责:

负责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中的经费管理职责;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核准项目预算调整方案(除设备费预算调增外);严格遵守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九条  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和其他与项目不相关的经费不在该列支范围。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内容可包括:

1.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支出。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3.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暖、燃料消耗等费用。不能单独计量的,应列入间接费用。

4.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及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支出。

5.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讯、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支出。

除“三类高质量论文”外的论文版面费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2篇,在国家发布的学术期刊“黑名单”或预警名单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不得列支。

6.其他相关支出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业务费支出。

(三)劳务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1.项目聘用人员指项目承担单位临时聘用的科研人员和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或聘用协议等方式组织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人员。

2.劳务性费用包括支付给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

3.咨询专家的费用(以下简称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000元/人·天、600元/人·半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800元/人·天、400元/人·半天。

(2)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为3600元/人·天。

以视频会议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按以上标准的60%执行。活动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邀请市外专家参加现场活动的,往返车票、住宿费按标准据实报销。

通过信函、邮件等通讯方式,以及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网络评审)的,专家咨询费按人·次(项)计算,高级职称每人每项120元,其他专业人员每人每项100元。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一)绩效支出。是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其支出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二)管理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

(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3%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经费预算由经费来源(收入)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构成。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项目经费支出范围编制,并对各项经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等进行说明。

(二)直接费用中除单台套价格30万元以上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要提供明细。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与项目承担单位财务人员等共同参与编制。

具体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附件1)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对利用“福建省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科技资源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市科技局不再批准利用项目经费重复购置。凡是项目经费全额或部分出资新购置单台套价格30万元或成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查重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预算编制审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费,指市科技主管部门为管理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遴选、评估、评审、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调研、会议、信息管理、聘用科技管理人员劳务费及培训、科技服务条件建设等活动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最高不超过年度项目经费3%,在下达项目经费文件时一并下达,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审批程序:

(一)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财政支持经费超过3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技术评审(含预算评审)和管理评审,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二)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满足相关回避要求。

(三)市科技局可组织财务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财政支持经费超过3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四)在听取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对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可对经费预算组织专门论证。

(五)科技拥军、科技政策奖励项目、公益类科技专项等科技专项,无需开展预算评审。

(六)项目立项和经费审定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项目计划和经费。

第五章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与科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经费预算作为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签订任务书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安排,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调整子项目间预算或项目合作单位间预算,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

(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直接费用中的其他科目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三)间接费用预算调剂不得超过间接费用原预算总额。由多个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合作单位预算调剂由牵头的项目承担单位核准。

第二十条  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应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经费采用分次拨款方式:订立合同后拨付项目总补助经费的80%;项目完成结题并报送经费决算报表后,拨付其余20%补助经费。兑现科技政策奖励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公益类专项等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原则上采用公务卡和非现金方式结算。

(一)对执行公务卡制度的单位,在使用项目经费时,除零星小额使用现金结算,或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预算单位转账支付外,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二)对未执行公务卡制度的单位,在使用项目经费时,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项目所在单位财务制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中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支出应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负面清单):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超标准列支项目经费。

(五)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七)通过编报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八)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九)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项目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对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间接费用预算调剂不得超过间接费用原预算总额。由多个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合作单位预算调剂由牵头的项目承担单位核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结转结余管理。

(一)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项目验收通过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结余经费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结余经费盘活机制,加快结余经费使用进度。

第二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基础性研究小额资助项目(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实行经费包干制。

(一)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在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内自主决定经费使用。

(二)对于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三)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按规定办理项目验收手续。包干制项目验收通过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用于其他研发活动。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办理项目经费决算,提交《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不予拨付,已拨付未使用完的项目经费全部予以收回;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不再拨付(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计划经费额度内按验收核定实际经费80%下达);撤销的项目,项目经费全部收回;终止的项目,已拨付未使用完的项目经费全部予以收回。对逾期未验收的项目,经书面通知仍拒不结题验收的单位,收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破产的,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核实确认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不再追讨项目经费。

验收不合格、终止的项目,涉及需收回的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获得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的时限上缴应收回的经费,否则,将限制相关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科研诚信档案。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任务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使项目终止或撤销而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适时组织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经费,遵守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应尽职责,为项目实施做好跟踪服务和支撑条件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会计机构和内控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之下,按照规定的项目经费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按支出范围与标准执行,并进行会计核算。

市级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的2月底前登录“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经费管理责任,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采取随机抽查、绩效考评、资金核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督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经费拨付的及时性,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申报立项及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经费超过3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人员来源于“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

(二)监督检查对象项目库。项目实施半年以上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经费超过30万元科技计划项目列入项目库。监督检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督检查对象项目库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经费超过30万元的专题项目数的30%。

(三)监督内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是否符合科技进步法律法规、《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专项/专题组织实施情况;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专项/专题资金(包括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专项/专题预期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专项/专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资金等行为。

(四)由于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不能继续按原计划履行合同,需要调整项目合同,监督检查专家组或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修改方案,申请变更合同,调整经费拨付安排。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在项目实施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应终止或撤销项目合同,停拨、追回经费。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有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两年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预算审核下达、项目经费分配等环节,中介服务机构、咨询评审专家等在项目审计和评审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规或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科研诚信记录信用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科技经费安排、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漳州市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漳财教〔2017〕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2.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助经费预算表(承担单位填制)

3.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助经费预算表(合作单位填制)

4.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助经费预算汇总表

5.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助经费总决算表

附件1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一、项目经费预算不得对直接费用中各科目预算简单按比例编制,应当结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根据项目申报的经费预算编制细化预算,并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

二、项目经费预算应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科研财务助理与项目承担单位财务人员配合参与编制,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须对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填报各自的课题预算表及基本测算说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各课题预算审核后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汇总表。

四、项目经费预算表是项目任务书的组成部分,应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为依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表并与项目任务书同时上报。项目经费预算表填报的内容与项目任务书中的相关信息必须一致。

五、项目经费预算表应逐项填列,不得漏项,未发生事项需划斜线(/),表示此项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不予考虑。

六、所有涉及项目名称或项目承担单位名称的,均应填写全称。

七、项目经费预决算应以人民币填报,项目经费预算表以“万元”单位,项目经费决算表以“元”为单位。如涉及外币需按填报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报。

八、项目经费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3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九、项目经费预算支出内容名称应填写规范、前后统一,同一种设备、材料等支出内容不得使用不同名称。

十、与项目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本项目经费预算中列支。

十一、项目经费预算中除专家咨询费有具体限额标准、间接费用有提取比例要求外,其他各项支出均无具体限额和固定比例限制。

十二、项目经费预算中不得编制不可预见费用和支出。

十三、项目经费预算科目编制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 

(1)预算编制中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规模化生产专用设备购置费不得列入。

(2)购置、试制升级改造和租赁单台套仪器设备价值在30万元以下时,只需提供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及单价等基本测算说明。

(3)购置、试制升级改造和租赁单台套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30万元时,应在测算说明中单独列示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单价、数量和用途,并提供详细的预算说明:购置、试制升级改造和租赁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其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的,还需在测算说明中说明设备拟安置单位、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试制设备的方案中成本构成等;对原有设备升级改造的,还需在测算说明中说明改造前后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及功能的区别;租赁仪器设备的还需在测算说明中说明租赁设备的次数、期限、支付标准等的测算依据。

(4)以财政性资金新建设、新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福建省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对外开放服务。

2.业务费: 

(1)材料支出:需提供购置的各种材料的基本测算说明。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需提供测试化验加工项目的任务内容、次数、费用等基本测算说明。

(3)燃料动力支出:需提供燃料所需数量、单价等基本测算说明。

(4)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支出:需提供会议、差旅和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预算基本测算说明。

(5)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需提供各项支出的基本测算说明。

(6)其他相关支出:编制预算时应当单独列示基本测算说明。承担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任务的项目,可以在其他支出中编制培训费,但要在预算中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3.劳务费:

(1)劳务费预算编制应当结合科研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需说明各类人员在项目中的责任分工、投入时间、支付标准等基本测算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2)一是在发放对象上,劳务费发放对象之一是项目聘用人员,即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或聘用协议等方式组织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二是在发放标准上,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三是在开支范围上,项目聘用人员所需人力成本可通过劳务费科目列支,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

(3)咨询专家的费用需提供咨询专家的级别、咨询方式、咨询内容、人次数、支付标准等基本测算说明。不得编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相关支出。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单位相关人员绩效及管理支出。

1.间接费用应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经费预算表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2.间接费用的使用应向项目组内部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附件2

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助经费预算表(承担单位填制)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项目经费支出

测算说明

备注

科目

预算数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

 

 

   其中:购置

 

 

试制升级改造

 

 

租赁

 

 

  2.业务费

 

 

  3.劳务费

 

 

(二)间接费用

 

 

其中:绩效支出

 

 

 

 

 

备注:

1. 设备须注明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用途。                                                                        2.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3%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

附件3

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助经费预算表(合作单位填制)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项目经费支出

测算说明

备注

科目

预算数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

 

 

   其中:购置

 

 

试制升级改造

 

 

租赁

 

 

  2.业务费

 

 

  3.劳务费

 

 

(二)间接费用

 

 

其中:绩效支出

 

 

 

 

 

备注:

1.设备须注明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用途。

2.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3%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  

附件4

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助经费预算汇总表

单位:                                          单位:万元

项目经费支出

测算说明

备注

科目

预算数

(一)直接费用

 

 

本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本单位的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合作单位的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汇总后填制。

1.设备费

 

 

其中:购置

 

 

试制升级改造

 

 

租赁

 

 

2.业务费

 

 

3.劳务费

 

 

(二)间接费用

 

 

其中:绩效支出

 

 

 

 

 

备注:

1.设备须注明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用途。 

2.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3%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  

附件5

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助经费总决算表

编报单位: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起止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财政资助经费预算到位情况

预算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类别

经费支出

上缴市科技局

结余

合计

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

小计

其中:项目撤销或终止

小计

设备费

业务费

劳务费

小计

其中:

绩效

支出

1栏

2栏

3栏

4栏

5栏

6栏

7栏

8栏

9栏

10栏

11栏

12栏

13栏

 

1

项目承担单位

0.00

0.00

 

 

 

0.00

 

0.00

 

 

2

项目合作单位

0.00

0.00

 

 

 

0.00

 

0.00

 

 

3

项目合作单位

0.00

0.00

 

 

 

0.00

 

0.00

 

 

4

项目合作单位

0.00

0.00

 

 

 

0.00

 

0.00

 

 

5行

合计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结余经费使用方案

购置设备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意见及签章

设备

名称

型号

单价

数量

金额

 

 

 

 

 

 

 

 

 

 

 

 

 

 

 

 

说明:1.本表系项目验收或撤销、终止时填报。2.表中所指“预算”应与项目任务书中的预算一致。3.表中所指“实际到位”是指市科技局资助经费到位数。4.表中:13栏=2栏-4栏-11栏;4栏=5栏+9栏;5栏=6栏+7栏+8栏;5行=1行+2行+3行+4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