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漳财规〔2024〕6号),从2024年12月20日起执行。
一、制定《实施细则》依据
2024年5月,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出台了《福建省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16号)。根据《福建省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16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4〕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实施细则》原则
《实施细则》制定的主要原则有:(一)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于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相关支出;(二)突出重点,优先支持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重点任务及薄弱环节;(三)注重绩效,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绩效评价;(四)公开透明,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信息公开。
三、《实施细则》征求过程
《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并吸收各县(区)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已通过局税政条法科合法性审核。
四、《实施细则》主要框架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预算执行、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附则等六部分,共六章二十一条。本次制定的《实施细则》,主要是参照省厅做法,明确省市级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分配程序。其中,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省厅做法一致,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分配。
五、《实施细则》达到效果
《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规范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解读机构:漳州市财政局
联 系 人:刘大锋
联系电话:0596-20261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